模特兒蔡天鳳在大埔村屋遭謀殺及肢解案,65歲前家姑李瑞香涉嫌妨礙司法公正,早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李瑞香被撤銷保釋,還押至下月28日求情和判刑。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在庭上讀出判案書,認為被告出於護子心切,明顯作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包括被告在知道兒子鄺港智涉及盜竊案被通緝,以及在蔡天鳳失蹤後,警方有可能調查加多利山單位的情況下,在蔡天鳳母親張燕花報警當晚,催促鄺港智離開單位,而鄺港智其後無再返回單位,警員亦在其後到單位調查,法官因此認為被告確實是催促兒子離開即將會受到調查的地方,阻撓其後對鄺港智開展的法律程序。
法官指被告明顯隱瞞鄺港智行蹤
法官在判詞中指,警方3次致電被告,了解鄺港智及蔡天鳳的資訊,被告表現都不合作,又引述被告解釋,鄺港智並非於加多利山單位單位長住,因此才向警員報稱只有5人居住,不包括鄺港智;但根據閉路電視影像及相片,以及鄺港智的衣著、作息行為,法官認為有理由相信他在單位內留宿,形容被告證言「不攻自破」,又認為被告可以在警員查問下交代,批評她玩弄文字遊戲,形容說法是「語言偽術」,因此不信納被告的證供。
對於被告曾向警方指,不知道兒子的近況,未能提供電話號碼,因為兒子每次都用不同電話號碼聯絡,法官指二人2月通話127次,加上鄺港智在單位內留宿,認為被告明顯知道兒子的近況,兩人亦都有見面,明顯是提供虛假資訊,誤導警員。
法官同意辯方指被告沒有責任與警方會面、提供協助或回答提問,但強調被告無權誤導警員,令警方調查及緝拿疑犯受到障礙,亦不能夠製造煙幕,帶警員「遊花園」。
官:被告與張燕花對話「以退為進」 提醒她可選擇「不講」
法官又指,在前年2月張燕花就女兒失蹤報警當晚,被告曾致電張燕花,未有提供心理支援,反而責備她報警,而根據二人其後的通話紀錄,被告「以退為進」,包括提醒張燕花作供時可以「不講」,又稱不講不代表說謊。
對於被告自稱,不知道張燕花之後會再作供,或作為控方證人出庭,法官表明拒絕接納,認為相關想法令人費解,因為被告不是目不識丁,有初中程度學歷、曾經營生意,丈夫亦都是警員,在港生活期間理應在香港接觸電視及收看港產片。
法官強調,法庭不會就案情披露的其他案件,即是蔡天鳳謀殺案的案情及發展,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只會以控方就本案提供的證據,獨立持平地裁斷。
控罪指,被告於前年2月妨礙和阻撓警方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以及建議蔡天鳳的母親張燕花不要向警方提供資料,或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