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2歲女子涉嫌以超市現金券及現金,行賄勞工處職員,以協助申索工資及遣散費,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廉署起訴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她獲准保釋,明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勞工處轉介貪污投訴,調查顯示被告在去年8月及12月,先後兩次到勞工處,向曾任職的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但較法定申索時限超過約5年才提出申索,因此須申請延長法定時限。期間她向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提供一張50元超市現金券。其後與另一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會面時,又向對方提供300元現金。兩名職員即時拒絕接收現金及禮券,並向上司匯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