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男女涉及2020年初的醫院口岸爆炸案,其中3人早前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成,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
 
控方:首被告知悉爆炸品用作脅迫政府 屬加刑因素
 
法官分別聽取控方加刑理據及各名被告的求情理由。控方在庭上引述一宗判處終身監禁的謀殺案例,認為法庭判刑時,要考慮被告對社會的潛在危險,指出首被告何卓為的心理專家報告指出,被告清楚知道住宅內的爆炸品,是用作脅迫特區政府關閉與內地的邊境,對社會有潛在危險,與早前證供不同,被告亦曾有案底,應該視為加刑因素。
 
控方又指,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專家報告反映,經過心理輔導後,被告的精神狀態和心理並無改變,對社會有相當大的危險;第二被告李嘉濱的報告亦顯示,他並無對有可能造成的危害感到後悔。
 
控方亦引述爆炸品專家證人指,如果在羅湖站放置的爆炸品,成功在列車引爆,有機會造成人踩人,導致很多人傷亡。
 
辯方:專家報告指有大量心理介入 被告會有進步
 
代表首被告何卓為的律師求情時指,希望法庭採納十多份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認為反映被告平時的操行,與心理專家報告不同。
 
他又反問,法官經過多日審訊,觀察被告的行為,是否真的對社會有潛在危險、或「是否這麼壞」。他又指出,被告案底並非如控方引述的案例般嚴重,只是曾因醉酒作出刑事毁壞,反對視作加刑因素。法官回應指,相關案底反映被告守法觀念薄弱。
 
辯方又提出,專家證人就列車一旦發生的爆炸作判斷,不能因潛在的危險將被告列為危險人物;又指過往五年被告在收押所並無犯事,專家報告亦指出,只要有大量心理介入,被告的表現會有進步,被告亦不反對接受治療。
 
代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律師就求情指,被告並非主謀,只是協助製造炸彈。

案件是律政司第二宗引用《反恐條例》控告的案件,涉及在明愛醫院、港鐵羅湖站及將軍澳尚德廣場策劃爆炸。3名定罪被告被指為案中主腦,包括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其中何卓為被指案發時租用一個單位用作測試及製造爆炸品;李嘉濱涉嫌放置炸彈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張家俊手機內亦有通訊軟件Telegram聊天機械人的開發紀錄,與涉案用作遙控引爆的聊天機械人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