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子涉嫌參與非法燃油轉注,違反《消防條例》及《危險品條例》,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監14日。消防處今年4月先後在葵青打擊非法燃油轉注活動,共檢獲逾5500公升燃油,並截獲2名男子,分別面對2項及3項控罪。
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任何人為業務目的而管有或控制受管制物質,以轉注入汽車油缸,即屬犯罪。《危險品條例》亦規定,除非領有牌照或獲豁免,否則任何人製造、貯存、運送或使用危險品,最高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危險品(管制)規例》就列明,除非有關危險品的包裝、標記及標籤符合規定,否則任何人貯存或運送,或致使或准許他人貯存或運送規例指明的危險品,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