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理財前高層被控串謀詐騙案,4名被告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個月至7個月。4人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今日頒下判詞,5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4人定罪。其中兩人,包括時任康宏理財執行董事的麥光耀,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李易明須返回監獄服刑。
判詞指,評定涉案的配售安排是否構成關連交易時,法庭採取以目的為本的方式詮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並應以宏觀角度審視涉案的債券配售協議安排。被告在合約鏈中加插沒有商業目的鼎成,隱瞞在配售協議中的間接利益,違反受信責任,並構成串謀詐騙。
上市公司康宏2014年至2015年間,假裝委聘鼎成證券作為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但實際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關聯公司康宏證券,作為債券的「分配售代理」,以繞過上市規則,避開披露關聯交易的要求;康宏証券因而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