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肉毒桿菌針致命案,高等法院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93歲西醫李宏邦,曾作出誤殺罪中相關行為。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今早向法庭交代,指社會福利報告不建議判處監護令,法官郭啟安按例判無條件釋放李宏邦。
李宏邦早上步入法院應訊。法官判刑時指,李宏邦在今次案件中,沒有採取必要的醫療步驟,令事主置身在明顯風險之中,事後更一度沒有如實披露案發經過,違反職業操守。法官又指,被告在2003年、71歲時,牽涉另一宗醫療事故,2009年被醫委會停牌5個月,對他來說應是警示,但他未有汲取教訓,停止或改善行醫手段,最終在今次案件犯下不能容忍的錯,奪走另一條生命,是毫無必要的錯誤,形容李宏邦值得受強烈譴責。
法官同意辯方所指,根據被告現時狀況,判處嚴苛懲罰對他不公平,但指公義同樣要彰顯在事主家屬身上,家屬理應獲被告完整和明確致歉;不過基於被告的精神狀況,現時連微小的悔意都無法表達,家屬只能透過民事途徑追討,法庭感到痛心。
官:唯一選項是按例判無條件釋放
控方早前提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法官量刑時可考慮醫院令、監管治療令或監護令,但今次案件的判處選擇有限,考慮到李宏邦患有失智症,並非思覺失調等精神疾病,不適宜判處醫院令或監管治療令。
法官在庭上表示,感化官曾到被告住所探訪,指他主要由太太和兒子照顧,另外有家傭協助,家庭財政穩健,毋須外來介入,因此監護令並沒必要,而醫院令亦不切實際,考慮到法庭無權另行量刑,所以唯一選項,就是按例判無條件釋放。辯方代表律師在判刑後,向事主家屬表示真誠歉意。
陪審團裁定被告有作誤殺罪行為
今次是本港首宗俗稱Botox的肉毒桿菌針致命案。案發在2018年11月,任職投資銀行的52歲女子張淑玲注射Botox後昏迷,最終不治。案發時86歲的李宏邦,被指身為正式註冊醫生,違反對張淑玲負有的謹慎責任,沒有為對方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
李宏邦一方早在案件開審前已提出申請,指被告患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難以指示律師辯護;又呈交3份精神科報告,指被告2022年跌倒,導致頭部受傷,自理和溝通能力變差,亦忘記控罪具體內容。4男3女陪審團其後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但陪審團仍要就他是否有作出涉案行為進行裁決。控方之後再舉證,經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他有做出誤殺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