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6歲理財公司男負責人,涉嫌協助或教唆他人作出虛假聲明,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從而收取費用,在區域法院判監3年4個月。
案情指,被告2013至2017年間透過一名39歲女子的銀行戶口,處理約港幣640多萬元犯罪得益,商業罪案調查科調查後,前年以串謀洗黑錢將他拘捕並起訴,上周五被裁定罪名成立。
警方提醒強積金計劃成員,切勿誤信中介公司或聲稱中介人的建議,以不法手段提取自己的強積金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