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公告指,保安局局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在憲報刊登有關命令,即時生效。保安局表示,局長鄧炳強較早前已分別向兩個組織發書面通知,讓他們在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當局在期限前收到「香港議會」的申述,但就無收到「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申述;在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後,合理相信禁止兩個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

發言人強調,兩個組織已即時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代受禁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1百萬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