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物管公司物業主任隱瞞利益衝突,獲取一個屋苑多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涉及工程費用共約67萬元,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欺詐罪名,判囚1年。

案情指,71歲被告呂建法,在前稱「港深聯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物業主任期間,被派駐到筲箕灣新成中心,協助業主立案法團處理採購事宜及監督工程承辦商,但隱瞞自己是新世代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重要控制人,誘使法團向新世代批出節能照明系統安裝服務合約,並向新世代支付服務費共逾29萬元;呂建法又被指隱瞞在坤記工程公司擁有財務利益,誘使法團就27項小型維修保養工程,向坤記批出服務合約,並向坤記支付工程費用共約38萬元。廉署介入調查發現,新世代及坤記均由呂建法成立,他案發時直接或間接控制兩間公司。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行為違反誠信,於涉案屋苑擔任重要職位,卻以權謀私,詐騙屋苑法團,獲取工程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