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歲女童去年與外公在西環過路時遭電車撞倒,女童捲入車底傷重不治。涉案49歲電車司機原被起訴「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後來改控「不小心駕駛」罪,他否認控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被告即時還押。
辯方向法庭呈上求情信,指被告有良好駕駛紀錄,亦是家庭經濟支柱,對意外感到非常內疚、自責和難過,並希望向死傷者家屬致歉,請求判處非監禁形式刑罰。
法官:司機沒採取措施避免碰撞 後果嚴重須監禁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表示,法庭考慮到發生碰撞一刻,路段上行人過路燈是紅燈,交通燈是綠燈,電車當時車速不高,被告亦沒有違反交通標誌和道路標記,但由於被告在駕駛時不夠謹慎和專注,未能留意到行人已從安全島踏出馬路,因此未能及早煞車,而是當撞倒人後車底提示聲響起才煞車,導致電車撞倒死傷者後繼續在死者身上行駛。
她指出,被告理應要觀察行人在安全島的行動,並隨時準備煞車,並且要考慮到案發時天雨及路軌濕滑,而預留更多時間煞車。案發時被告視線開闊,沒有任何因素影響被告專注力,但被告沒有及早減速或採取任何措施避免碰撞,造成1死3傷,形容後果嚴重,監禁無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