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7人不服定罪或刑期,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的王宗堯一方提出,他當日只是按請求,將充電器交給在立法會採訪的記者,形容是「做他以為合法的行為」。庭上播放2019年7月1日,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會議廳的新聞片段。代表律師指,片段中只顯示王宗堯行進去,將一袋東西交給他人,跟其他人打招呼,之後已再見不到他。
代表律師又提出,王宗堯當日下午參與合法示威,晚上才到立法會,認為法庭需要考慮,王宗堯參與完合法示威後,再進入立法會,他的心路歷程是否真的如原審裁決所指,是進入立法會鼓勵示威者參與暴動。
律政司一方提出,王宗堯早在當晚10時到達立法會,批評他「交充電器」的解釋荒謬,認為他理應可以交完就立刻離開;指他在這個大環境下,仍然選擇進入會議廳,在「暴動的中心」及「風眼位置」,無論逗留時間長短,都已是參與暴動。
畢慧芬:原審時頭腦不清晰
另一名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的被告畢慧芬,並無律師代表。她在原審時已認罪,今日解釋指自己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當時只承認有做違反法例的事情,但並非參與暴動。她指,上訴是因為不清楚暴動的定義,又認為原審法官應就她的精神病進一步減刑。
案件於去年判刑,12人被判囚4年7個月至6年10個月。案中另外5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下午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