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署一名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被廉政公署控告在職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今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年3個月,充公380萬元犯罪得益。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表示,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及社會價值;身為公務員,處理工程合約時,理應守法符規及公開透明,但他出於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法官以要求被告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否則可遭加刑40個月。

案情指,60歲被告謝聲德主要任職機電署市政工程部小型工程分部,負責處理及監督小型工程合約招標和運作事宜。他在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獲機電署支薪共約900萬元,但個人總開支達約3000萬元,維持高於與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撇除薪金、個人儲蓄及其他合法收入,有最少700萬元開支的資金來源不明。他並透過多個銀行戶口,先後接收逾700萬來歷不明的現金存款;又曾收受一名分判商4萬元賄賂以提供優待。他早前承認6項罪名,包括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罪、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

廉署表示,調查此案非常艱巨,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在約30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