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中關於「連續性合約」的新規定,將於下月18日起適用。

立法會今年6月通過修訂《僱傭條例》,降低「連續性合約」的工作時數門檻。僱員若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4星期工作不少於68小時,便屬於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可享有薪病假等法定福利。

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新規定適用前的僱傭期,僱員仍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