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中環海濱活動空間新租約公開招標,條款加強承租人對活動舉辦方的監察角色,建立恆常溝通預警機制,讓作為業主的發展局可以適時介入。
條例要求承租人接納活動舉辦方場地租用申請前,須先評估申請者的背景、舉辦活動的能力、活動可行性等,並按時向發展局提交評估報告。承租人需密切監察活動籌備過程,例如活動安排是否符合原先建議、能否如期申領牌照或許可,以至門票出售安排等。同時要求承租人及活動舉辦方須在開展活動前,與發展局舉行三方會議。承租人若每年出租場地舉辦活動的日數,未能達到承諾日數,須向政府支付補償金,每少一日,要繳交相等於月租10%的款項。
新租約固定年期由3年延長至5年。承租人在新租約開始後1年內,要在用地以北接壤海濱長廊地帶,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樓面的恆常餐飲設施;每年須有最少約三成日數舉辦開放予公眾參與的活動。若活動空間內有不少於約三分一的範圍,連續3日或以上未有舉辦活動或租出,需開放該部分場地供公眾免費享用。
招標繼續採用「雙信封制」,技術建議評分比重增至七成,價格建議佔三成。招標期至下月13截止。新租約預計於4月前批出,並由7月開始。
海濱事務委員會:預警機制有助政府提早了解活動籌備
發展局去年就修訂條款諮詢了海濱事務委員會,委員會主席何文堯接受本台訪問,指委員留意到去年在中環海濱活動空間舉行的「國際熱氣球節」,以及前年舉行的「充氣奇蹟」展覽,引起很大爭議,希望建立恆常溝通預警機制,讓政府提前了解活動籌備情況,及早解決問題,同時保留了市場靈活性。
何文堯又指,以往承租人只挑選炎熱和潮濕的天氣,舉辦開放予公眾參與的活動,希望新條款能督促承租人作出平衡,在天氣較好的日子舉辦活動。他不認同新增條款對承租人很苛刻,自己一直與承租人保持溝通,認為新增條款對承租人而言可以接受,目前有多於一間公司有意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