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銀行一名前職員及一名中介公司負責人,涉嫌串謀收受賄款,協助逾120名客戶開立銀行戶口,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貪污罪名,各判囚半年。

案情指,2024至2025年間,時任滙豐銀行高級銀行業務主任、30歲的陳晉熙,從深圳玲科企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30歲的張玲,接受逾1.3萬人民幣賄款、折合約1.5萬港元,協助張玲等人轉介的客戶在滙豐銀行開戶,涉及逾120名客戶。而涉案公司則在內地提供開立香港銀行戶口服務,收取每名成功開戶的客戶500至1500元人民幣服務費。

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判刑時指,考慮到銀行開戶數目及賄款金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剷除貪污及建設廉潔社會。他並頒令陳晉熙須向滙豐銀行歸還折合約1.5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