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發表《依賴電腦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報告書提出,就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行為定為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並提出16頂建議。

法改會在2022年就《依賴電腦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發表諮詢文件,在公眾諮詢期間收到65份意見書。其中就「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罪,報告指出,由於電腦網絡空間的設計,在部分廣泛接受情況下,用戶已默示擁有取覽程式的授權,但有部分情況,涉及因設計原意或實際需要,需自動連接,發生取覽程式或數據,因此將有人知悉有關取覽未獲授權定為取覽罪的先決條件,是公允做法。

法改會指,現時香港並沒有關於電腦罪行的特定條例,部分條例不合時 ,因此建議制定一項針對電腦罪行的特定法例。法改會又指,今次建議只是針對直接影響電腦數據的罪行,下兩階段工作會涵蓋「借助電腦網絡的罪行」及「證據及執法程序事宜」。

為非法取覽加入免責辯護 包括為網絡安全及保障兒童

其中就「非法取覽程式及數據」罪,報告指出,相關罪行涉及在無合法權限而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包括黑客入侵系統伺服器等行為。報告建議,為罪行加入免責辯護,如行為是為網絡安全、為真正教育、科學或研究目的、以及為保障兒童等,可作合理辯解。

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政龍指,如為保護兒童為目的作取覽應受保護,但強調取覽不可超出合理權限,舉例指如有父母或老師可能擔心小朋友受騙,為保護利益取覽他的電話,亦不代表可以閱覽電話內全部資料。

至於如有「吹哨者」為公眾利益而作非法取覽,可否視作免責辯護。陳政龍指,公眾利益是複雜的衡量標準,難以用條款界定所有元素,被告如主觀認為是為公眾利益,就要自行說服法庭。

有建議如涉國安應加刑 法改會:國安法已包括相關行為

針對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報告指,有回應者建議,任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視為加重罪行。報告認為,《港區國安法》相關條文範圍相當寬闊,足以包括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的行為。

陳政龍又指,報告內沒有建議就人工智能使用訂立特定罪行,指出人工智能牽涉範圍廣闊,要為不當行為訂立規管框架或立法,需要另外個別考量。早前有港大學生被揭以人工智能,將同學人像合成至色情影像。陳政龍指,法改會將在工作第二階段,交代涉及人工智能及深偽技術不當行為的建議。

非法干擾最嚴重可囚終身 法改會:可能危害多人性命

罰則方面,報告指,回應者都支持引入一套較現有電腦罪行重的罰則,最終建議就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罪、及非法截取電腦數據罪,最高刑罰可判14年監禁,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罪,如屬加重罪行,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法改會指,訂明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與現時刑事毀壞加重罪行的刑罰一致,指出相關干擾行為,可能涉及機場、鐵路或醫院,危害多人性命,有充分理由訂立嚴厲的最高刑罰。

政府歡迎法改會報告書 指會考慮如何跟進落實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歡迎法改會的報告書,政府將就報告書的有關建議展開仔細研究,考慮如何跟進落實。發言人又指,委員會正就其他網絡罪行範疇,包括「借助電腦網絡的罪行」和「證據事宜及執法程序事宜」進行研究,政府將全面審慎研究相關內容,以期制訂更完備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