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合約」新規定,俗稱「468」準則,下星期日起,將正式生效。新規定取代現行「418」準則,列明若僱員連續4星期受僱放同一僱主,並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在4星期間工作不少於68小時,即可享有法定僱傭福利。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指,現行規例以每星期工時為基礎,導致有僱員首3星期長時間工作,但第4星期「斷纜」,無法享受僱傭條例下的僱員福利,新法例最主要解決相關規避問題,增強員工保障,形容比「418」有很大進步。

被問及如何看待僱主在新規例實施後,削減僱員工時或要求僱員轉為自僱人士,從而減少僱員保障開支,孫玉菡指若僱主不打算以「長工」形式聘請員工,則要作額外付出,需要花更多成本聘請更多員工,意味僱主選擇不跟從新規定的要求,要付出更大代價。他強調,法例沒有灰色地帶,僱員和僱主出現爭議,能到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