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等,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早上在暫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其中黎智英被判處監禁20年。
6名前《蘋果日報》高層早前已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其中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和前英文版執行總編馮偉光各被判囚10年;前主筆楊清奇判囚7年3個月;前副社長陳沛敏判囚7年;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判監6年9個月。同樣已認罪的「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以及報稱任職律師助理的陳梓華,分別被判囚7年3個月和6年3個月。
至於涉案的3間公司,各被罰款300萬4500元。
本案屬「罪行重大」 被告角色不大並非減刑因素
判詞指,《國安法》中沒有定義「罪行重大」,但認為判定罪行是否「罪行重大」,罪行嚴重性是量刑唯一準則,而非被告的參與程度,即使被告角色微不足道,亦並非減刑因素,反而被告在罪行中有積極、主動及廣泛的角色,就屬加刑因素。
法庭認為本案屬「罪行重大」,判處刑期不應少於10年。其中針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庭認為是經過精心策劃及早有預謀,並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不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外國政府針對中國及香港採取措施,採納以15年為量刑起點。
至於另一條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指,文件以實體版及網上平台發佈,加上文章數量及罪行持續的時間,都屬最嚴重級別,採取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將高齡納入減刑考量 只是「出於仁慈」
法庭指,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但接納他年紀大、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令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艱難,扣減1年1個月刑期,但將高齡納入考量,並非基於法律原則,只是「出於仁慈」,又指雖然黎智英有可能在獄中渡過餘生,可納入考量,但必須與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公眾期望應懲處相關罪行作平衡。
黎智英目前正就欺詐科技園一案被判5年9個月服刑,法庭認為兩宗案件的性質不同,裁定黎智英本案中18年刑期,與欺詐案分期執行。
陳梓華刑期扣減最多
至於其餘被告,法庭指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李宇軒及陳梓華,在案中為控方作供,證供對黎智英及各間公司被告定罪起重要作用,可判處較量刑起點低的刑期。
其中陳梓華的證供對黎智英其中一項定罪非常關鍵,尤其提到台灣會面,將黎智英、李宇軒及指明潛逃者劉祖迪聯繫,給予的總刑期扣減最多。至於張劍虹及陳沛敏,法庭指他們曾捐款或參與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工作,顯示具有正面良好品格。
判詞又指,經審閱現有證據,不認為任何證人符合「超級告密者」的類別,意味無人獲減刑三分之二。
而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法庭裁定他們沒有作供,亦沒有協助控方,只能因及時認罪,獲慣常三分一刑期扣減。
案件經歷156日審訊,黎智英早前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3項罪名成立。其餘8名被告,包括6名前《蘋果日報》高層,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及楊清奇,以及「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報稱任職律師助理的陳梓華,早前已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9名被告至今已被還押超過4年。根據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罪刑罰分兩級,罪行重大判監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其餘判監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