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高層和3間公司等,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早上在暫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其中黎智英被判處監禁20年。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指,歡迎法庭裁決,顯示法庭確認黎智英的罪行相當嚴重,突顯他是罪魁禍首及幕後推手,批評他勾結外國勢力對香港及國家進行制裁,亦透過自己的「傳媒王國」,及他培植的激進分子進行反政府宣傳,行為極度卑劣。
李桂華又指,回想由拘捕黎智英開始,到今日判刑,歷時5年半,經過156日審訊,其中黎智英自辯56日,案件涉及2千多項證物,法庭以最嚴謹的刑事舉證標準,及公開透明程序進行,是本港法治精神最佳寫照。
李桂華稱,調查仍未結束,不便透露調查細節,會與律政司商討會否覆核各被告的刑期。對於黎智英有可能在獄中渡過餘生,李桂華就形容只有天知道,但指黎智英獲得的刑期是十分應得。
李桂華又指,黎智英在求情階段,指他年老、身體有毛病及長期被單獨囚禁,但他身體毛病已得到適切治療,單獨囚禁亦由他個人申請,批評黎智英沒有對香港做過好事,可以作為求情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