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2歲男子透過社交平台發送恐嚇信息,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刑事恐嚇」罪名成立及判處3個月醫院令。

警方指,前年9月接報指在社交媒體平台的即時通訊程式,收到恐嚇信息,隨後在馬鞍山拘捕被告,並發現他同年8至9月期間,向他人發送類似恐嚇信息。警方提醒,「刑事恐嚇」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五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