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分間單位業主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涉嫌沒有在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以及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金超過法例准許的最高款額等,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被判處罰款600至8800元。
罪行亦包括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
差估署指,自條例生效以來,至今共檢控1488宗個案,法庭已處理逾1100宗個案,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973名分間單位業主,合計總罰款共逾292萬元,其餘380宗個案正候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