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訂《食物業規例》,容許狗隻在指定情況下進入獲批准的食肆。修訂規例星期五刊憲,下周三提交立法會審議,在5月8日生效。
環境及生態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首階段申請設500至1000個名額,佔全港食肆3%至5%。局方指,有意見認為如餐廳空間太小,狗隻或會阻塞主要通道,影響員工走動傳菜,並增加誤踩狗隻的風險。為穩妥起見,首階段只開放給面積大於20平方米的餐廳申請。
局方指,有意見認為名額分配可優先考慮設有露天座位,或位處寵物友善配套較成熟的商場食肆;但亦有意見認為給予優先資格會造成不公平。政府考慮後,建議不設任何優先安排,保持申請機制公平和簡單。
法例修訂建議,狗隻在食肆時,必須時刻以長度不超過1.5米的狗帶被成人穩妥地牽引,或被穩妥綁在固定附着物上,狗隻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處於食物室;「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不可進入。違例罰款1萬元、監禁3個月及每日另加3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