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元朗暴力襲擊事件,其中3名白衣人早前被判暴動及傷人等罪成,判監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不等。他們其後就刑期提出上遭駁回,上訴庭下午頒下裁決理由書。

其中一名被告吳偉德爭辯指,自己曾調停和平息衝突,應獲減刑。法官在判詞中指,案件明顯是要「教訓」對方的集體襲擊事件,認為有人不想事情徹底失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調停,只能說是要避免自己與同伙惹上計劃以外的麻煩。法官又指,被告帶著武器,在元朗港鐵站付費區閘口打人,共歷時17分鐘,而被告曾提過「唔好再挑釁」更像是威嚇,暗指「否則後果自負」;即使被告在片刻之間,止住其他白衣人,也不能減輕他在案中的整體罪責。

至於其餘兩名被告王浩昇及鄭文傑,判詞指,王浩昇拿著藤條,曾向列車投擲物件,行動和目的明顯與一眾白衣人一致;而鄭文傑承認揮動藤條、是「促成、協助或鼓勵」其他白衣人的行為,罪責上與其他被告沒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