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立法會下午舉行全體會議,經討論後,32名議員全票通過《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
法案明確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作出決定,並賦予有關決定執行力。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他成員除了各司長外,亦將博監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及教青局局長等納入;亦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以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
訴訟程序方面,法案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如法官認為某一訴訟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必要,應將案件資料送交國安委。另外,在獲國安委確認的情況下,如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法官應決定訴訟不公開。
澳門特區政府表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將全力支持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依法履職盡責,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和執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