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3條賦予的權力,制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修訂。《修訂細則》今日刊憲,同日生效。

《細則》增警員可要求提供解密電子設備方法

《修訂細則》在有關電子設備的條文中,列明獲授權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密碼或解密方法。一旦未遵從相關要求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任何人如在提供解密方法時提供虛假或有誤導的資料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而在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條文中,加入如有人因裁定犯任何危害國安罪行,而被判處終身監禁或監禁10年或以上,原訟法庭須將指明財產充公。

《修訂細則》亦加入,海關人員如合理懷疑有物品具煽動意圖,不論相關人士是否因有關物品被捕,都可檢取物品。

《修訂細則》亦將原有細則中,有關「外國及台灣」的字眼,改為「境外」,並廢除原有條文有關外國及台灣代理人的釋義,加入「境外勢力」的定義,是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治性組織等。

鄧炳強:修訂完全符合《基本法》 不影響一般市民權益

保安局長鄧炳強在社交平台指,修訂汲取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實踐和執行經驗,參考相關法庭案例,完善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安案件時可採取的措施。他強調,修訂完全符合《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