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制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修訂。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會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相關規定適用於今次的修訂細則。
張國鈞指出,修訂細則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及活動,符合《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體現普通法重視人權和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和原則。他又指,修訂細則已借鑒本地現行法例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相關條文絕非香港獨有。
鄧炳強:修例後警方可隨時叫人提供密碼是錯誤
保安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表示,制定實施細則的權力,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賦予,因此法例毋須經立法會審議;但修訂細則刊登後,特區政府已第一時間向立法會兩個委員會提出舉行聯席會議,向議員介紹修訂內容。他強調,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及組織的正常運作。
鄧炳強又指,就修訂細則賦權警務人員就電子設備行使搜查權,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提交解密方法或協助解密。他聽到有人指,警察可隨時叫人提供電話密碼,強調相關說法錯誤,指警員須基於國安原因才可到法院申請手令,當法院批准後,警方才可搜查電子設備。而警方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是要完成法庭發出手令的任務;拒絕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就有如警方以搜查令搜屋時,屋內的人頂住大門不讓警察進入,有機會「阻差辦公」。
至於有什麼原因屬不提供密碼的合理辯解,鄧炳強指要逐個案件審視。他舉例指,如相關人士3年前是最後一次使用涉案手提電話,至今不記得密碼,可屬合理辯解,但如有人頻繁使用卻指不記得密碼,就難以稱作合理辯解。
鄧炳強:只充公被定罪者財產
另外,細則新增條文,充公涉嚴重國安案件定罪者的指明財產。民建聯陳學鋒關注,如指明財產涉及第三者,包括共同持有的公司、物業或長命契時,會如何處理。同為民建聯的葉傲冬就詢問,相關人士就充公有沒有抗辯空間。
保安局長鄧炳強指,相關條文的原意,是確保切斷涉重罪罪犯的資金鏈,只有被定罪者的財產才會充公,在執法時會查證公司股東實質受益人身份,如果涉及共同持股,只有被定罪者的份額才會充公,不會牽涉其他人。至於長命契,在法庭頒布充公令後,長命契會劃分為分權共有,其他擁有人仍可持有相應權益。
署理律政司長張國鈞就指,如相關人士有異議,是有機制向法庭提出撤銷或更改充公令,被定罪者須向法庭證明,令法庭信納充公命令所涵蓋的財產是明顯不相稱,法官會審視財產是否曾用作或有可能用作資助、協助干犯危害國安罪行,如果法官信納有關申請,法官可用常人角度,決定當中充公多少財產屬相稱。
鄧炳強:海關曾檢煽動性刊物 要再由警方充公
新民黨李梓敬指,修訂授權不屬於警務處或國安處的海關人員,可以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關注是否發生過相關事例。
保安局長鄧炳強指,根據現行《海關條例》,海關人員只可搜查和檢查危害國安的物品,並不可檢取或充公,但曾有案件涉及煽動性刊物,海關扣查後要等候警方才可檢取和充公,認為可改善,由海關人員自行負責。
議員關注要求是否推翻法庭判決 張國鈞:是完善法律制度
選委會界議員蘇紹聰表示,終審法院去年3月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判決,提到控方要證明獲發通知的人或組織是「外國代理人」,才可要求提供資料,今次修訂細則將要求改為「合理相信」是外國代理人就足夠,關注會否涉及不尊重法庭判決及案例。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會詮釋成文法,如果政策制定者認為法庭詮釋未能反映政策原意,或揭示原有法律需要修改,行政機關會因應法院判決修改法律,認為絕非推翻終審法院判決,而是不同權力機關各司其職、完善法律制度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