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港區國安法》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由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處方已在憲報刊登公告,三間公司即告解散。

政府指,由於《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在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中,被法庭依法定罪處罰,特區政府有責任就三間公司執行《港區國安法》規定,保安局局長上月已分別發出書面通知,讓三間公司申述,上月底收到三間公司董事確認沒有申述後,考慮到定罪及罪行嚴重性,以及保安局局長建議後,作出除名決定,三間公司已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以其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即屬犯罪,最高處罰款1百萬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