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就一些外國機構及政客、反華組織及媒體等,對經修訂的《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特別是附表1所發表的誤導資訊及以偏概全的描述,及作出偏激抹黑,表示強烈不滿。

特區政府作出澄清,強調《修訂細則》所作的規定嚴謹,具體地規定了在甚麼情況下,執法機構可行使相關權力;經修訂的附表1,只有在依法獲得授權就電子設備行使搜查權力後,警方才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因此絕非能隨便在街上要求普通市民取出手提電話等電子設備並提交密碼。 完全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對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