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部門首長責任制」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將按部門問題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並計劃訂立《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以擴大委員會職能,目標今年6月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預料最遲10月中生效。

當局指,部門一旦出現問題,新機制能有助公平、公正調查,查找不足並釐清責任,達致持續提升部門整體管理水平,和政府管治效能。

若涉廣泛或重複性系統問題 需展開第二級調查

文件提出,若問題性質較不嚴重、屬單一事件,以及牽涉負責具體操作的執行人員,將由部門首長負責進行第一級調查。若問題嚴重,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則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展開第二級調查。

當局提出,行政長官或司局長,均可啟動第二級調查,並就有關調查制訂職權範圍。「敍用委員會」主席則會根據職權範圍及各項因素,與最少一名委員共同組成調查小組。政府會按調查小組的需要,安排一組政府僱員提供支援。調查小組可按需要委任獨立專家,就受查個案的相關事宜提供意見,而完成調查後,須擬備及提交報告。

採購樽裝水事件 屬需啟動第二級調查個案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表示,現時若要對部門首長展開調查,需由較高職級人員負責;而在新機制下,就會改為由「敍用委員會」處理。好處是絕大部分委員本身都不是公務員,但由於他們要負責審視公務員招聘、晉升和其他紀律問題,因此較熟悉公務員體制。

發言人舉例指,早前發生的政府採購樽裝飲用水事件,屬於要展開第二級調查的個案。至於急煞停的巴士安全帶,或垃圾收費政策等,是否屬需啟動調查的個案,發言人回應指,難以在文件說明所有情況,或清晰界定何謂「嚴重問題」,相信特首和司局長會掌握民情,有觸覺和判斷能力。當局又表明,即使未有啟動第二級調查,都不代表相關人員毋須面對任何後果,指他們的工作表現會影響升遷或取得增薪點的機會。

至於現有的高官政治問責制,和新設的「部門首長責任制」應如何區分,發言人表示,兩者要互相配合,指問責官員主要負責制訂政策,到政策落實時,就牽涉日常運作和行政問題,要交由行政體系負責處理。

常秘不屬規管對象 發言人:非「走甩」或漏網之魚

發言人提到,連同各政策局的常任秘書長,政府共有超過60名部門首長,而除了教育局和房屋局常秘會兼任署長角色,因此落入新制度規管對像之外,其他常秘並不會納入今次的規管範圍。但發言人強調,常秘並非無人規管,亦非「走甩」或漏網之魚,重申他們的工作表現會直接由局長評核。

發言人又指,落實新制度後,並不代表中低層公務員可以「甩身」,他們仍要按機制及規矩,做好本身的小範圍管理工作。

另外,「部門首長責任制」將不會套用在警隊,發言人解釋,警隊已有處理投訴的既定機制,政府不打算向監警會額外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