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部門首長責任制」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將按部門問題的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較嚴重或者重複發生的系統性問題,會由特首或者司局長,決定是否展開第二級調查。當局亦計劃訂立新規例,賦權「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負責第二級調查。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向全體公務員發信,指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的正面意義,在於明確和制度化部門首長在積極領導、持續提升部門績效方面的角色和責任,強調部門首長是部門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部門建立積極有為的組織文化,在不同層級建立合適的授權、監督和管理機制,從而進行有效的督導,以便預防或及早發現並解決問題。

楊何蓓茵又指,調查機制只是「責任制」一個「備用」的部分,如果部門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成效,應可避免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嚴重問題,局方未來數月會陸續推出措施,加強公務員的評核機制,以更清晰分辨員工的工作表現水平,而「責任制」和建立更嚴謹的公務員評核機制,兩者是相輔相成,目的是進一步鞏固公務員以民為本的服務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