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計劃在「部門首長責任制」下,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香港特區政府公務人員聯會主席李方沖認為,當局目前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旨在處理較技術性的問題。他指,現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未有賦權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部門首長的權力,相信新訂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可將權責說明得更清晰。
李方沖在本台節目指,雖然文件未有清晰說明需啟動第二級調查的例子,而部門的常任秘書長,亦不屬規管對象,但相信「敍用委員會」之上仍有其他機制,處理部門的行政制度問題。他又說,「部門首長責任制」與現有高官政治問責制,最大分別在於問責制下,可立即免除政治問責官員的職務;而公務員一旦牽涉紀律或其他問題,就要經過很多調查程序,再視乎情況決定如何懲處。
周小松:部門首長責任制反映 行政問責並非擺設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主席周小松表示,《公務員守則》一向列明,公務員需對工作職效問責,認為新設的制度只是將既有的基本信念制度化,更清晰說明公務員管理團隊需要「行政問責」,並列出所需步驟,同時讓市民知道,「行政問責」並非擺設,而是會實在地執行。
周小松在另一電台節目指,新制度提出交由較獨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負責處理第二級調查,而非政府內部自行處理,相信能令人感覺更客觀和獨立,形容是較好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