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宏福苑大火揭示的消防安全問題,保安局表示正積極推展修訂《消防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建議修訂內容有5點,包括加入關閉主要消防裝置須由消防處批准的新要求,將任何人故意不當使用或干擾消防裝置列為罪行;引入物業管理公司在大廈消防措施的法定責任,並將合適的行政措施提升為法例要求,例如最少每半年進行警鐘測試一次;又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一些容易核實的違規行為,例如阻塞逃生途徑;另外亦會大幅提高註冊承辦商簽發虛假或誤導性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罰則,引入「管理層刑責」條款,將有關刑責延伸至註冊承辦商的董事及管理層;最後一項是賦予消防處人員更充分的調查及執法權力。

有關主要消防裝置關閉預先審批機制,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申請時須說明關閉原因、預計時間、受影響的主要消防裝置,以及在關閉期間已採取的額外消防安全措施。消防處會在收到申請後到場巡查以審批申請,如有需要會要求責任人落實額外消防安全措施。保安局表示,已與持分者積極溝通聽取意見,下月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再展開公眾諮詢,目標是在今年底前將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以盡快落實各項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