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部門首長責任制」下的兩級調查機制,命名為「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表示,新機制負責處理內部調查,而非刑事調查,並不會取代往後的紀律調查或聆訊;涉事公務員在內部調查階段,不能拒絕回答問題,亦不能要求聘請律師代表。

楊何蓓茵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指,當局計劃訂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將列明配合敍用委員會調查,是公務員職責之一,若拒絕配合即不盡責,屬不當行為。

名譽受損屬懲罰的一種 是「很重要的損失」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民建聯何俊賢關注,若新機制下的調查工作時間過長,對即將退休、年資較深的首長級人員,阻嚇性或許有限。

楊何蓓茵回應指,新規例將賦予敍用委員會足夠權力,可要求受查人員提供任何管有的文件,亦可進入任何處所,以及要求受查者以書面或面對面答覆問題,相信調查工作可以很迅速。她又表示,若調查結論提出受查者需負上責任,涉事人員的名譽將受損,認為這是懲罰的一種,形容是「很重要的損失」;未來亦會在適合個案中,積極考慮以降職作為懲罰。

難羅列需啟動調查的例子 以免掛一漏萬

楊何蓓茵再次談到,行政長官和司局長,會有敏銳的觸覺,能正確判斷何謂廣泛、重複、嚴重及系統性問題,以及決定需否啟動調查機制。她說,各政府部門或單位都可以發生很多事,而系統性問題亦相當多樣化,難以深入定義;一旦詳細列出例子,可能「掛一漏萬」。

至於有意見提出,難以區分政治問責和行政責任,楊何蓓茵相信,敍用委員會有能力分析責任誰屬,亦會在向政府提交的報告中,揭示政策問題。她又強調,即使涉事人員已辭職,調查工作仍會繼續,以查找解決問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