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消防條例》,提出消防承辦商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前,須於最少3個工作天申請,消防處會到場巡查決定是否批准;若違規定,將會定額罰款6000元;如因迫切或緊急情況關閉則可獲豁免。修例亦會引入新的法定責任,規定承辦商發現消防裝置損壞而未能操作時,須於24小時內通知消防處。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修例將取消消防承辦商永久註冊制,改為每5年續期一次,評估承辦商及其董事、合夥人等的刑事及專業失當紀錄。修例又建議引入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制度,擁有5年相關經驗及完成認可課程的人員,可申請註冊。

修例亦建議加強打擊非法入油,將在指定情況下賦予消防處逮捕權力,可使用合理必要手段進行逮捕。提供非法燃油人士,最高罰款建議提升至300萬元,最高監禁期提升至3年。買家入油亦屬犯罪,最高刑罰100萬元及監禁一年。

保安局指,將展開為期約一個月公眾諮詢,並會繼續積極與各方持份者溝通,爭取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