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5歲穿梭巴士公司時任營運助理,被控向一名司機收受共逾3.2萬元賄款,安排對方獲公司僱用,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裁判官覃有方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8日判刑,等候索取背景報告,被告要還柙懲教署看管;法庭又頒令被告須向前僱主歸還相關款項。
被告周敬龍案發時,負責為僱主、大利巴士及附屬公司招聘司機,並管理接載服務,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他被指前年9月至去年1月期間,連續五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每月要求該名司機支付約3400至7500元賄款,如果對方拒絕就不會獲聘。廉署早前落案起訴周敬龍,他承認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另一項貪污罪就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