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5歲穿梭巴士公司時任營運助理,向一名司機多次收受賄款共逾3.2萬元,安排對方獲公司僱用,在屯門裁判法院判監8個月。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過往曾干犯相同貪污罪行,必須判處他即時監禁,並已頒令他須向前僱主歸還相等於涉案賄款金額的款項

被告周敬龍是大利巴士集團附屬公司的時任營運助理,案情指,他前年9月至去年1月期間,連續5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這筆賄款,僱用對方駕駛穿梭巴士路線。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周敬龍每月要求該司機支付約3400至7500元賄款,如果拒絕便不會獲聘。

裁判官判刑時稱,被告過往曾干犯相同貪污罪行,必須判處他即時監禁,法庭早前已頒令他須向前僱主歸還相等於涉案賄款金額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