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於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轉載勸人投白票的帖文,早前在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認「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罪名,判監兩個月、緩刑一年半。他先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均被駁回,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終院今日開庭處理,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一同審理。上訴人蘇浚鋒未有到庭,由大律師詹鋌鏘代表陳詞。法官聽畢上訴方和答辯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上訴方:不投票或投白票 屬正當參與選舉的方式
庭上爭議的其中一項議題,是控罪有否侵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言論自由。上訴方爭議控罪違憲,收窄言論自由,代表蘇浚鋒的大律師詹鋌鏘在庭上指,選民不不投票不代表沒有參與選舉。
張舉能:投票率低會損害民意授權
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按上訴方的邏輯,若投票率很低,政府難道可說這場選舉成功,又指政府舉辦選舉是為了讓議員獲得民意授權,若投票率低,會損害民意授權,上訴方指這或許正是大眾傳達的訊息。
張舉能又指,政府可對是否鼓勵選民投票抱持特定立場,而為鼓勵選舉而選擇訂立涉案罪行,難以說政府沒有正當目的,有些國家甚至會強制選民投票。
官:沒選舉制度容許以投票表達制度崩壞
上訴方在庭上指,香港目前未有法例強制市民投票,因此不投票的行為完全合法,反問為何煽惑不投票就屬於違法,形容控罪不尋常;又指相比煽動對政府仇恨或暴力的行為,鼓勵投白票或不投票對社會無害,道德上亦沒問題。
常任法官林文瀚指出,沒候選人值得投票和制度崩壞是兩種情況,指世上沒有任何選舉制度,容許透過投票表達制度崩壞。上訴方以澳洲的選舉制度為例,指其中一個選項是「全部不投」。林文瀚指,「全部不投」不等於表達選舉制度崩壞。上訴方則指,「全部不投」的選項,代表沒候選人值得支持,重申相關選舉決定屬自由、合法。
政府代表律師:政府有責任確保選民不破壞選舉
代表政府答辯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以往社會動盪之際有人嘗試以當選議員為策略來破壞選舉,如今則有人以杯葛選舉為策略,這並非上訴方主張的和平倡議。他說,若政府鼓勵選民投票屬合法,那政府反對選民杯葛投票亦屬合法,政府有責任確保選民不破壞選舉,形容並非過分規管。
詹鋌鏘回應時重申,選民不投票或投白票,與投票一樣是合法選擇。而不投票或投白票,並非計劃攻擊選舉制度,而可能是滿意選舉制度,但不滿意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