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任為大埔宏福苑法團管理人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早前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籌備業主特別大會的法定時限。土地審裁處今日頒下判詞,指沒有法定條文引伸出任何論據指土地審裁處有司法管轄權延展時限,決定駁回相關申請。
法官在判詞指,《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到,管理委員會須在不少於5% 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在收到要求後14日內召開業主大會,相關法定權利屬所有權性質,條例並未提及賦予審裁處司法管轄權,改變條例所規定有關建築物管理的實質權利及義務,審裁處亦沒有權力對所有權作出實質改變;規定亦與審裁處或法庭,不應輕易干預私人組織內部管理的司法取態一致。
法官又提到,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是業主的基本實質權利,使業主有機會聚首一堂,就擁有所有權人士居住的建築物相關事宜獲得資訊、作出討論及商議,或作出決定,不接受合安一方暗示召開會議的權利是程序性質,而舉行會議的權利是實質性質,指變更召開及舉行會議的時限,等同變更法例所創的實質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