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任為大埔宏福苑法團管理人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早前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籌備業主特別大會的法定時限。土地審裁處今日頒下判詞,指沒有法定條文引伸出任何論據指土地審裁處有司法管轄權延展時限,決定駁回相關申請。
法官在判詞指,《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到,管理委員會須在不少於5% 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在收到要求後14日內召開業主大會,相關法定權利屬所有權性質,條例並未提及賦予審裁處司法管轄權,改變條例所規定有關建築物管理的實質權利及義務,審裁處亦沒有權力對所有權作出實質改變;規定亦與審裁處或法庭,不應輕易干預私人組織內部管理的司法取態一致。
法官又提到,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是業主的基本實質權利,使業主有機會聚首一堂,就擁有所有權人士居住的建築物相關事宜獲得資訊、作出討論及商議,或作出決定,不接受合安一方暗示召開會議的權利是程序性質,而舉行會議的權利是實質性質,指變更召開及舉行會議的時限,等同變更法例所創的實質權利。
法官:審裁處不可命令以替代方式發會議通知
對於合安要求審裁處,就向業主送達會議通知,作出替代辦法。法官在判詞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寫法,會議通知可以通過訂明方式發出,亦可以用其他方法發出,只要發出通知的方式能夠有效達到目的,通知都應該屬於有效,但就無任何法定條文指審裁處具有司法管轄權,因此審裁處不可命令以任何替代方式發出會議通知。
法官:舉行大會雖有困難 惟合安似能克服
法官又提到,聆訊時合安一方確認,除了一名業主之外,其他所有業主的身份都已經核實,即已達到不少於5%業主的要求,鑑於已經裁定審裁處無司法管轄權,合安應在上月13日召開、並在下星期六舉行會議,即使可能有實際困難,但合安向審裁處提交的證據顯示已成功整理出1601個業主的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似乎困難並非克服不到。
法官說,審裁處無司法管轄權,可能令合安及部分業主認為審裁處拘泥技術問題,畏縮不前,但司法機構已經因應火災特殊情況,在司法管轄權內主動採取多項措施,包括成立專責工作小組,在不損害司法公正前提下,確保各級法院迅速和優先處理與火災有關的法律程序。
民政署:裁決涉《建築物管理條例》詮釋 會研究判辭
民政事務總署回應指,今次裁決涉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詮釋,政府會研究有關判辭,署方亦會繼續向合安提供適切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