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主派初選案服刑的鄒家成,2023年還柙時,涉嫌將一份未經授權的投訴文件,透過女律師胡詠斯攜離監獄,轉交申訴專員公署。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分別判囚3日及罰款1800元。其中胡詠斯於上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5名法官今日一致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即罰款1800元。

胡詠斯一方爭議,《監獄規則》規定,懲教署署長准許囚犯以公費發信予指明人士,包括申訴專員,即是授權她將投訴表格攜離監獄,而毋須經署長批准。終審法院5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裁定,《監獄規則》沒有授權任何人,繞過懲教署對出獄物品的常規審查,將這類信件攜離監獄。

其中法官霍兆剛指,若胡詠斯依賴《監獄規則》,並理解為囚犯可以將信件交予他人攜離監獄,並由他人寄出,就是過度扭曲條文字義;強調囚犯寄出信件的程序,必須通知監獄當局,並接受懲教署檢查,而寄予「指明的人」的信件,只是不得在囚犯不知情下被開啟或檢查,而非完全豁免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