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月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刊憲,賦予委員會額外調查職能,作「行政責任兩級制」下的第二級調查,下月17日生效。
立法會一個小組委員會開會討論規例的修定。有議員關注,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小組尋找熟悉部門運作的人員作支援人員,或造成「自己人查自己人」,以及律師在調查小組的發言權。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表示,不會由與被調查人士有工作關係的人員擔任支援人員,由於調查屬內部工作,不牽涉刑事,一般不容許法律代表陳詞,除非情況對公務員不公,而涉嫌失職公務員進入聆訊過程,可尋求法律代表協助。
楊何蓓茵又指,不同個案的複雜性不同,所需調查時間不一, 不建議在規例內加入處理個案時限,又指不是所有問題都要調查,若個案在全面考量後仍然出錯,當局要汲取經驗,若調查過程中,涉事的外間人士不合作,調查小組只能根據手上資料作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