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在《港區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相關附屬法例刊憲並即時生效。行政長官李家超在行政會議前表示,修例目的是清晰化現行法律下,甚麼案件屬於危害國安罪行,希望減少爭拗,強調每次發出證明書都會審慎處理行事。
李家超強調,由行政長官發出相關證明書,是非常嚴謹及嚴肅行為;由行政長官承擔責任,是認受行政長官在維護國安的特別責任。他指,不少涉及危害國安的敏感情報和資料,只有行政長官可閱讀或參考,尤其當案件涉及間諜活動,未必可在公開場合透露,形容有關圖謀,不少涉及國家級高手,所以由行政長官行使權力發出證明書是適當。
政府:新規非訂立新國安罪行或罰則
特區政府發言人說,行政長官就某個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的機制,以及《港區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等法律中適用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條文,均屬現有和行之有效的規定,新規沒有改變相關規定,以及《港區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適用範圍,亦沒有改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訂立任何新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只是為《港區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