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如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宗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即屬危害國安案件。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電台節目表示,訂立附屬法例並非增添新權力,而是釐清法律程序,讓日後處理相關案件時有法可依。
湯家驊引述美國最高法院十年前的判例,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國際慣例,因當中涉及敏感資料,未必適合在法庭公開呈堂。他舉例指,損害選舉制度對國安有影響,但在香港法律下,必須勾結外部勢力才構成國安罪行。
被問及案件會否在審訊途中才突然收到特首證明書,進而需要轉交由國安法官審理,湯家驊認為「機會相當小」。他指,刑事罪行制度下,控辯雙方在審訊前都必須一早掌握所有證據,法官亦會嚴肅處理,但若在拘捕或調查期間,因發現更多資料而由特首發出證明書,則有可能發生。他又指,難以想像一宗案件在審訊中途改由其他法官審理。
至於特首發出證明書後為何不能即時公開,湯家驊認為,案件開審時公眾自然會知悉,不過他認同即時公布會較為理想,相信政府會留意並完善相關安排。他指,港澳兩地情況不同,不能直接將澳門的做法套用於香港,形容香港容易成為間諜目標,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資料時,要有更嚴謹的程序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