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一名女子,涉嫌以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兩名勞工處職員,協助她向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柙至下月15日判刑。
52歲被告前年8月到勞工處遞交申索表,向她曾經任職的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但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和一名助理勞工主任曾協助她;其後被告於會面期間及以掛號郵寄方式,向兩名勞工處人員分別提供超級市場現金券及現金,兩人隨即向上司匯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