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提出賦予漁護署署長新權力,在諮詢海事處等部門後,可靈活迅速地將香港部分水域劃為「臨時海洋限制區」。在限制區內,獲授權人員可發出即時航行指示 ;當局亦可在網站刊登通告,實施航速限制,或禁止捕魚和觀鯨等活動 。在特殊情況下,更可額外設立「禁航區」。提供消防、救護等必要海上服務的船隻則可獲豁免 。若有人違反限制區的措施或不遵守現場指示,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港元;署長亦可委任海事處人員協助執法,在必要時截停及扣留船隻 。

環境及生態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到2023年7月一條非本地鯨魚在港遭高速船隻撞擊致死,當時單靠行政措施勸喻市民不要出海觀鯨存在局限,且人群和船隻聚集會對鯨豚造成壓力,甚至阻礙救援,因此有必要加強立法,制定具法律效力的規管措施,以靈活迅速的手段防止公眾故意干擾鯨豚,並進一步保護本地棲息的海豚。

另外,現行自願性質的《觀豚守則》將獲賦予法定地位 。日後違反守則雖然不直接構成罪行,但有關行為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佐證檢控「故意干擾受保護野生動物」。

政府上月已諮詢相關專家和小組,均獲得支持,計劃在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