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政府將全面檢討、修訂及完善性罪行法例,並會展開為期1個月的公眾諮詢,目標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
鄧炳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指,政府將採納法改會提出的建議,包括尊重性自主權,及無分性別等指導原則;修例建議主要涵蓋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建議為「同意」制定法定定義,訂明同意範圍及撤回情況。當局又建議,擴闊強姦罪範圍,新增3項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並劃一性同意年齡為16歲。
保安局又提出,額外新增兩項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包括明知在兒童看見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等,亦建議制定兩項預備或輔助性質的罪行,讓執法部門及早行動,避免兒童受傷害。修例建議亦提出,訂立18項能全面保障輕微至嚴重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
修訂性罪行法例 變相提高刑罰
有議員關注,劃一性同意年齡為16歲,會否影響罪行刑罰。鄧炳強回應指,修例後會界定16歲以下人士,為沒有同意性行為的能力,將以往針對與13歲以下兒童發生性行為的刑罰,涵蓋至大部分針對16歲以下人士的性罪行,即變相提高刑罰。
另外,有議員關注,修例能否杜絕以「性交轉運」作招徠的詐騙案,詢問案件若在海外發生,香港是否有司法管轄權。鄧炳強指,修例將訂明11項不同意進行性行為的情況,其中「誤解性行為的本質和目的」正是針對「性交轉運」受害人而定。他表示,只要相關案件的詐騙或性行為過程在港發生,香港就有司法管轄權。
行為必須帶有性目的 才算犯罪
有議員關注,吵架雙方言語間涉及大量性器官的粗言穢語或吐口水,會否干犯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行。鄧炳強指,行為必須帶有性目的,同時使用非法方法的人身暴力,令受害人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才算犯罪。他又強調,所有人都有責任確保自己獲得同意進行性行為。
2021年至去年,有53人因與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性交被捕,但只有5人被定罪;亦有89人因猥褻侵犯被捕,無人被定罪。有議員詢問,修例後可否提高成功檢控涉案者的機會;鄧炳強指,以往針對精神缺損人士的定罪率偏低,修例後已調低保障相關人士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