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表示,容許狗隻進入食肆的措施生效後,發現部分食肆涉嫌違反相關牌照條件,使用明火爐具在餐桌上烹煮或加熱食物,署方高度關注,已即時向負責人嚴厲警告,如果再次違反相關牌照條件和法例要求,將立即採取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正式警告;如果其他餐廳有類似違規行為,將直接採取執法行動,不再給予寬限期;如果牽涉嚴重違反安全和環境衛生事項,將不會容忍,視乎情況即時採取合適執法行動。
署方提醒,任何時候均不可以在餐桌上烹煮或加熱食物,包括明火或電熱爐等加熱器具,但不包括用作飲品保溫的蠟燭或電熱杯墊等;即使在不讓狗隻進入的時段或日子,也不可在餐桌上烹煮或加熱食物;又指在措施實施首個月內,署方專隊會以「先勸導、後執法」原則為本,協助飲食業界和市民適應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