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0歲時任國安處警員,承認偷拍裙底及被補後企圖搶槍,在區域法院判囚20個月4星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指,被告偷拍是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至於搶槍罪,則接納被告是一時想歪自尋短見,但被告曾受警隊槍械訓練,知道搶槍可以帶來致命後果。接納案件與被告性格不符,屬單一事件,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屬低至中,計及認罪刑期扣減後,作出有關判刑。
被告高振宗,去年1月休班期間,在尖沙咀港鐵站偷拍一名女子裙底,被捕後在警署內企圖搶槍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