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大學5月底修訂《嶺南大學規程》,其中有關學生參選校董會及教務會的選舉條例,新規定獲提名人須簽署聲明書;校董會選舉事務委員會亦有權要求候選人提供更多資料,甚至面試,委員會若認為提名人不符合「大學整體最佳利益」,有權作最終決定,拒絕其參選資格。

時任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2024年11月參選校董會及諮議會學生代表,被指以「非官方渠道」宣傳,遭取消資格。賴卓賢其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駁回申請。新修訂規定就列明,候選人不得使用未經授權的渠道宣傳,否則可遭取消資格。

新規程同時新增,若投訴人在合理期限後才提出投訴,選舉主任有權要求解釋及拒絕受理。而針對選舉主任的投訴,校方會成立調查小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