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侍應涉嫌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市禮券和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前僱主申索工資和遣散費,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囚3個半月。

52歲被告丁淑芬被指前年8月中到勞工處遞交申索表,向曾任職的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和遣散費,但當時已過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於是協助她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提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被告之後向這名職員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市現金券,對方即時拒絕,並向上司匯報。被告同年12月又以掛號郵寄方式,向另一名提供申索建議的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提供現金300元,對方亦隨即向上司匯報。

廉署接獲勞工處轉介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起訴被告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