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年去年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牆上,寫上煽動字句,他早前承認3項刑事毀壞,但否認「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行為罪」。他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煽動罪成,押後至下月12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令、精神科報告及心理報告等,期間須還柙。
案發時18歲的被告梁佳樂,報稱是暑期兼職文員,去年中學文憑試放榜後,三度在中港城男廁牆上,寫上「光時」口號,及針對行政長官李家超等煽動字句。辯方早前引述精神科專科醫生指,被告患有自閉症,案發時亦有解離症情況,指他因文憑試放榜成績不佳,腦海湧現2019年社會事件的回憶,因此作出不理性的脫序行為。
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說法只是基於被告父母和老師的傳聞證供,並非客觀診斷,質疑專家對資料來源的查證缺乏專業水平,因此拒絕接納相關意見。法官又指,翻看錄影會面片段,認為被告行為與正常人無異,肯定他由拘捕至錄影會面期間,不受解離症影響。法官說,案發時被告刻意帶馬克筆進入廁所,是明知只有這類筆才可在光滑牆壁上書寫,犯案時亦曾轉換廁格及急步離開,反映他有風險評估能力,必定清楚塗鴉字句具煽動意圖,包括主張香港獨立、叛離一國兩制、污名化警隊,以及威嚇和咒罵象徵政府施政的行政長官,最終裁定被告罪成。